问题 | 上海市教师小产假扣年终奖合法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上海市教师小产假扣年终奖合法吗 请产假扣奖金、年终奖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已经包含了上年度全部职工奖金,扣本年度产假期间的奖金、年终奖不违法;未参加神勇表现的,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应当只是减去加班费的剩余工资(奖金属于工资范畴)。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二、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已经包含了上年度全部职工奖金,扣本年度产假期间的奖金、年终奖不违法;未参加神勇表现的,应当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给,应当只是减去加班费的剩余工资(奖金属于工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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