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出庭吗 |
释义 | 刑事案件被害人需要出庭。在审判案件时,被害人没有出庭,作为辅助控诉人,则被视为放弃权利。如果被害人身为证人,不出庭则会妨碍公正审判。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与被告人当庭对质,使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更加客观,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作出合理判决。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刑事案件包括: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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