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评残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何赔偿 |
释义 | 工伤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伤残职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补偿待遇。一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发放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级伤残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级伤残可保留劳动关系并获得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需补足差额。 法律分析 工伤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按以下情形补偿:一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拓展延伸 工伤评残后继续工作的赔偿政策与程序 工伤评残后继续工作的赔偿政策与程序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当受伤者经过评残程序后仍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时,相关的赔偿政策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伤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享受一定的赔偿待遇。具体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失能津贴等。赔偿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评估、认定和支付等环节。具体操作上,受伤者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评残证明。单位将协助受伤者进行评估和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赔偿支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法律依据,工伤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相应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此外,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工伤评残后继续工作的赔偿政策与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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