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属于行政诉讼,应当使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及时给公民发放、私吞抚恤金、保险金等社会福利。在日常的生活中,相关的当时人员如遇到这类相关的行政不公时,可以向上级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上诉,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办理这类行政案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