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责任承担问题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运输途中货物损失由商业公司承担。根据法律,标的物需要运输时,出卖人将其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人。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理赔受到不当对待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咨询律师获取具体帮助。 法律分析 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零七条规定【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理赔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拓展延伸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责任分析及法律解决途径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若货物损坏,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损失责任的分配方式。一般情况下,运输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的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货物自然损耗或客户自身过错等。当货物损坏时,受损方应及时采取行动,如通知运输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双方无法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在解决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以及证据来判断责任归属,并进行赔偿。因此,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时,应及时寻求法律支持,以保障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应由商业公司承担。如果出售人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或灭失,买受人将承担此风险。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时,若货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买受人将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受到不当对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咨询相关律师以获得具体指导。在解决责任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合同和证据来判断责任归属并进行赔偿。因此,及时寻求法律支持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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