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的责任问题 |
释义 | 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对货物损坏负赔偿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或过错造成的。多式联运中,货物毁损和灭失适用区段责任制,承运人需证明损失发生在其实际承运期间。如果无法证明,则按各承运人收取运费比例分担损失。对于货物损坏,首先查看是否有保价,然后确定损坏原因,若完全是物流公司责任,可向国家邮政总局投诉并协商赔偿。如协商不成,可考虑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谁来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运输货物的损坏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运输货物毁损怎样赔偿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货物的毁损,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货物的灭失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包括货物实物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丧失以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责任限额”主要指赔偿范围以及最高限额。 依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二条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某一运段的举证责任由实际承运人证明。由于多式联运承运人未参与运输或未参与全部运输,故无法举证证明,举证人要证明损失不是发生在本区段或证明发生于其他区段。但无论谁举证证明,都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然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如果实际承运人无法证明损失是发生于某一区段的,应依《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损失按各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因为承运人无法通过举证使自己免责且若强要某一承运人承担则可能显失公平,再者也无法证明损害可能发生于某承运人实际承运期间,故依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损失较为公平。 三、货物在托运当中损坏如何处理 首先看商品是否有保价,未保价的货物理赔是按照运费的2-5倍理赔的,这点填写托运单的时候背面条款里面有。其次弄清货物损坏的原因,是物流在托运环节导致的,还是由于发货时包装不到位,导致货物受损。良好的包装在合理运输途中一般是不会受损的,如果完全是物流公司的责任,直接到国家邮政总局官网投诉该物流公司。投诉类型选择:沟通方式不畅,选其直接退回物流公司处理,跟物流公司协商解决事情,尽量得到合适的赔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走法律途径。 结语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责任由承运人承担。货运公司的声明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如何处理损坏货物取决于是否有保价以及损坏原因,若完全是物流公司责任,可投诉国家邮政总局并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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