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途中货物受损,责任归属何人?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规定,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由商业公司承担。根据第六百零七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第六百零三条,如果交付地点未约定或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时应交付给第一承运人,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理赔受到不当对待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咨询相关律师以获得具体帮助。 法律分析 运输公司。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应该由商业公司承担。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零七条规定【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理赔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拓展延伸 货物损坏纠纷:运输途中责任归属调查及解决方案 在货物损坏纠纷中,确定运输途中责任的归属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包括货物的包装情况、运输过程中的记录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确定责任主体,可能是货物的发货方、承运方或收货方之一。接下来,可以采取多种解决方案,如与相关方进行协商、调解或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在解决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权衡各方的权益,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此外,及时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也是预防和减少货物损坏纠纷的重要手段。通过综合调查和合理解决方案,可以为货物损坏纠纷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途径。 结语 在货物损坏纠纷中,确定运输途中责任的归属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商业公司应当承担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不当对待,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咨询相关律师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在解决货物损坏纠纷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权衡各方权益,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正、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及时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也是预防和减少货物损坏纠纷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限制赔偿责任适用的例外】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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