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种绝对不起诉情形概述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六种法定不起诉情形,包括行为轻微、犯罪时效、特赦免罪、告诉处理、被告死亡和其他免责情形。这些情形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无需权衡适宜性,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区别。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拓展延伸 六种绝对不起诉情形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六种绝对不起诉情形是指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无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都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起诉。这些情形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合法行使职权、合法行使公民权利、被害人谅解等。这些情形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是根据法律条文和相关判例进行界定的。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检察机关将不会对其提起起诉,即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这些情形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六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犯罪轻微、追诉时效、特赦免罪、告诉处理、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无需权衡决定是否起诉,而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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