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释义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一、假一赔三该怎么提出申请
    假一赔三提出申请的方式如下:
    1、假一赔三可以向商家提出赔偿申请,双方协商解决;
    2、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提出假一赔三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商家给予赔偿;
    3、投诉商家的行为,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提出申请。
    一、法律规定的假一赔三的适用情形如下: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如下:
    1、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总之,假一赔三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申请、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商家出售商品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假一赔三的情况,应依法给予消费者赔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收到商品不符怎么赔偿?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赔偿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三、虚假宣传罪的认定与处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关键;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产量、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等信息,只要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当包括。对通过交易现场一对一促销、邮件促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送私信等手段,一对一、点对点地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促销的,也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