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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各方应具备的条件
释义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子女情况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民法典》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关系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残疾人领养小孩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并没有特别规定残疾人领养孩子的具体条件,但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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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