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二次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 |
释义 | 为防止二次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定要撤到非机动车道等安全地带再协商解决;但发生交通事故后,撤离难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灯,并在两边来车方向(高速公路150米外,非高速公路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一、机动车因故障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算不算违法停车 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容易引发追尾、多车相撞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因此,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移动不得不停在车道内,并按要求摆放警示标志的,不是违法停车。如果车辆无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车辆出现故障能够移动但未移至应急车道或紧急停车带,以及车辆故障无法移动但未按要求摆放警示标志的,应认定违法停车。属于违法停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123号令规定,对当事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还要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造成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造成事故责任划分需根据情况而定,情况如下: 1、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处理如下: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三、司机撞人后怎么处理 司机撞人后应当立即停车,优先保护第一现场并及时拍照。然后查询双方人员伤亡情况。接下来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并报警。 如果只是轻微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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