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监理报告。 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监理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监理人,并与监理人订立监理合同。监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设计等服务应当纳入招标范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招标。”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报告和监理意见书,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监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监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