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注: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一、二级建筑施工工程承包企业的承包范围是怎样的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三级建筑施工工程承包企业的承包范围是怎样的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