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