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异议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专利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专利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专利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复审,专利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专利异议定审阶段。 一、如何请求对商标异议的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34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间。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异议复审。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4)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首次在商标异议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实施司法监督,完善商标法律规定。 二、法院可不可以直接认定商标权无效 法院可以认定注册商标无效,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作出商标无效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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