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申请异议的法定情形 |
释义 | 专利申请异议书是异议人认为申请人不得享有专利权的时候所制作的文书。《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应当将异议的副本送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书面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异议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的,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情形: (一)对专利局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形式是指: 1、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异议,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持不同意见;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的异议,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持不同意见。 2、认为该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或者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认为该专利申请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发明创造;或者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4、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申请的修改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二)对专利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1、认为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并非最新设计。 2、认为该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提出异议的情况,应提出异议的法定条件。异议人的异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引起专利复审程序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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