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孩子需要的证明材料有: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领养孩子需要手续如下: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收养人是否育有子女或无子女的证明; 3、收养人情况证明; 4、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5、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6、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7、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