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除了符合形式要件外,再审新证据应当是证明力相当强的证据。. 也就是说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证明力尚不足以动摇原生效裁判、仍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虽然是 “新的”证据,但不能引发启动再审审理程序。. 可见,并不是所有 “新的证据”都可以引发再审审理程序。. 其次,再审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应当具有不可分性,再审程序是在原审诉讼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是相对于原审的特别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的审理应当以原审诉讼请求为审理、裁判的对象和范围,不应超越原审诉讼请求。. 如果新证据与原审诉讼具有可分性,可以另行起诉处理的话,一般不应冲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