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 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 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 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父母可以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吗 父母不可以侵犯孩子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应得到尊重,法律也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不许侵犯,这便是隐私权。父母在没有得到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拆看其信件、手机、电脑是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子女并非父母的附属物,其人格独立,子女的信件、手机、电脑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父母也应当尊重子女的隐私,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