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不得以合同前未告知的保险标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保或者不予理赔。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保险人没有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不利条款,不应该以此拒绝理赔。另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合同中“宫颈癌”的疾病,应属于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保险人不得以合同前未告知的保险标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保或者不予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合同中‘疾病’的,应属于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