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乡镇政府权小责大、有责无权已成为共识,乡镇政府成了“万能政府”、“无奈政府”。独立行政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的缺失使乡镇执政能力越来越弱。而在权力越来越小的同时,承担的责任却越来越大。 例如:老淠河河道采沙的审批权、执法权都在上面,乡镇却要承担“治超”责任;建筑规划执法权、土地使用权、违规执罚权都在上面,可是违建却要乡镇控制。碰到违建,想拆无权,不拆失职;秸秆禁烧没有任何行政法律手段,乡村干部只得死看硬守、四处灭火。对于权力全面集中的上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来说,在属地管理的“原则”下,什么事都可以往乡镇推。乡镇“服务型政府”已经变味,主要不是对农民服务,而是对上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