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宁市落户最新规定 |
释义 | 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学历落户限制;对原户口迁入细则中涉及随迁的未婚子女一律修订为子女;取消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限制;取消租赁房屋人员落户限制。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对在西宁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法律依据: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八条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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