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有公司要分的,实际上分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并不是公司帐面上的钱或者公司名下的资产,如果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并不持有股份,那也不存在分割公司利益的问题。首先是双方协商,由一方取得全部股权,给对方一半的折价款;第二,直接分股份,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那配偶一方成为股东即可;第三,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的,对转让款进行分割。最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