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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佛山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各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各区现行标准。其中,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需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法律依据:《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供养,是指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规定,将我市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人员救助等制度整合完善而形成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第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建立健全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和供养服务全面落实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共享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政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健全特困人员供养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特困供养人员都能获得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供养标准,做到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实现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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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