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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法院申请生活保障书格式
释义
    法律分析:1、申请书(说明所有家庭成员状况、贫困原因,一般统一由家庭户主申报);
    2、家庭《户口簿》全页复印件,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无《户口簿》或户口底页的,家庭成员状况不详的不予登记);
    3、申请人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由原单位出具下岗失业证明,说明家庭贫困状况;
    4、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5、因病、因祸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出具原始医疗证明、事故处理裁定书;
    6、家庭成员亡故的出具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具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
    7、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8、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城市低保申请对象还应提供以下证明:
    10、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12、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13、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14、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15、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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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