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孩上户口 有如下规定:自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一般的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