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事故适合同命同价吗 |
释义 | 适合的,所谓同命同价是针对以前实施死亡赔偿中户籍是农村与户籍是城市的赔偿标准不一致,假设以农村户籍人员死亡赔偿10万,而城镇户籍可以赔偿接近30万。所以很多法律界人士针对此类赔偿方式是否合理,是否违背民法上公平正义原则提出质疑,从而提出同一事故中同命同价理论。这个赔偿方式也越来越被司法机关所接受,但是目前还是没有成文法律规定说同命同价赔偿,只是见于一些规章或司法解释之类的规定。 综上所述,所谓同命同价是指按照一个标准赔偿,比如农村户籍人员死亡,并指所有人员赔偿金额一致。如同一起事故有农村户籍人员死亡还有城镇户籍人员死亡,那么就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不在区分城镇户籍或农村户籍。年龄、所在地、扶养赡养关系及其生活来源问题等都会影响到赔偿具体金额。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员工的生命漠视不管,必须实行追究领导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的设施有问题也不及时处理。所以经常导致事故发生,光想着怎么多创造效益,一些企业的领导不重视安全,使大家都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所以必须追究领导和导致事故发生责任者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给领导和员工一个警示作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