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只要是涉及到劳动和与单位的事项都应该在合同中有所体现而不是隐瞒或者明知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做任何的说明就与其签订了合同,最后利用漏洞来损害员工的利益,员工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