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 债权人 、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的规定,不论是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 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 公司设立 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一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