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不用实际缴纳出资,只需要认缴,且不要求验资,也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等。 这一让很多人钻了空子:既然不需要验资了,那么股东不出资或抽逃出资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A市的张三与李四相识。李四是一家公司的老板,主要做建筑工程,由于建筑工程占压资金比较多,他多次找到张三,希望张三借给其公司100万元,用于资金流转。张三对李四的印象较好,就答应了这一请求。 2014年6月,张三和李四的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将100万元转账给了李四的公司,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了还款日,李四表示行业不景气,让张三再等等。 张三讨要无果,起诉李四的公司,法院判决胜诉。张三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该公司就是个空壳,没有任何资产。张三再次找到李四,李四表示自己只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欠钱跟他没有关系。 后来,张三听朋友说:李四公司注册时的出资是找中介解决的。在公司过了250万元后,李四第二天就把钱还给了中介。现在的问题是:判决书上没有李四,但自己可否以李四抽逃出资为由,在执行阶段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在执行阶段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股东李四已经涉嫌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在公司成立时、经营过程中,股东将所缴纳的出资暗中转移,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违法行为。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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