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