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抽逃出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般在合伙协议中都会约定各位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之后的整个运营过程当中,股东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相伴相随的。除了合伙协议之外,其实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最为详细的,公司章程中有约定的话,合伙协议可以一笔带过。 一、追诉标准是什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在 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金额进行违法活动的。 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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