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借款属于抽逃出资吗 |
释义 |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在程序合法、目的合理,具有还款意图、计划和能力,且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但实践中,大部分的抽逃出资均是以股东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因此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往往适用从严标准,在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支撑下,法院往往会将股东向公司之间的借款,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抽逃出资往往具有“现实的损害性”,即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资金,造成公司财产永久性流失,降低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2、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公司不得向其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股东向公司借款,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表决。 3、是否存在“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具有合理目的及用途,是否签订了股东借款协议,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市场化利率、是否有担保或保证等因素,都将影响借款性质的认定。 一、如何知道公司有无抽逃出资 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与公司在进行资金往来的过程中,应当规范地使用交易账户,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有关债权债务证明等,避免因交易外观类似于法律所列举的抽逃出资的行为,而被误认为抽逃出资,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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