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交付期限 |
释义 |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条件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并不是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条件,买卖合同一般是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买卖合同中交付的类型 买卖合同主要是以货物交付为原则,一方交货一方付款。 货物交付的主要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一)现实交付 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简易交付 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四)指示交付 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