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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吗?
释义
    买卖合同成立不以交付为条件,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且交付地点未约定或不明确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风险转移给买受人。若标的物运输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给承运人,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履行地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无约定或不明确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履行地。
    法律分析
    一、买卖合同交付即成立吗?
    买卖合同并不是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条件,买卖合同一般是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有什么?
    1、货交第一承运人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现实交付,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需要运输包括两个因素:指约定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依法提存
    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据此,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三、交货地是买卖合同履行地吗?
    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并不是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条件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但是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存在约定的交付地点不明确的情况,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了。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结语
    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以标的物交付为条件,而是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定包括货交第一承运人、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以及出卖人依法提存等情况。此外,合同中的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除非另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总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风险转移需要根据具体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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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