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涉疫地区人员管理 涉疫地区人员来(返)淮前应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报备,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凡是主动报备人员,不收取隔离费用。 1.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淮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期间实行每天一检,结果均为阴性后转为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在第2、3、7天各进行一次采集核酸, 其中第7天实行“双采双检”。 2.中高风险地区或7天内有社会面感染者所在县区(直辖市为街道)来(返)淮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期间实行每天一检,结果均为阴性后转为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在第2、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实行“双采双检”,同屋居住的其他人员第7天同时采样检测一次。 3.中高风险地区或7天内有社会面感染者所在县区(直辖市为街道)以外的来(返)淮人员,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在第1、2、3、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上述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原则上不外出,确需外出的需报经所在社区(村)同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特点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应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 二、低风险地区人员自由流动 省内外低风险地区或7天内无社会面本土疫情报告的市、县区,来(返)淮人员可自由流动,不再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入医疗机构、监所等特殊场所除外)。 三、入境人员管理 入境人员从入境后计算已集中隔离满14天的,可参照国内人员政策来淮:不满14天来淮的,需补足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隔离,在淮无固定居所、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7天集中隔离。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