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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级别管辖规定有哪些
释义
    级别管辖遵守的规定有: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一、刑事再审移送管辖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再审移送管辖需要遵守提出诉讼请求→审查→受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请求→审核是否可以将案件移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司法机关的程序。移送管辖就是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将自己受理的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案异地审理程序
    刑事案异地审理程序如下: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情节严重、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后,在审判期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请求移送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裁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不同意移送的裁定书,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移送管辖同级法院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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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