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什么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
释义 | 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前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干预部门(单位)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被干预情况,有关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纠正干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驻干预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和本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研究提出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研究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定中央一级副部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 (五)统一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六)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党政机关,中央一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厅局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并以部门领导为主的机构、派驻地方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七)审定地方行政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八)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地方厅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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