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质押 合同生效 质权成立。所谓质押是 债务人 或第三人向 债权人 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一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