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质押合同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民事能力的都是有效的。质押合同成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质权设立时间需要区分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以不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