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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约定情况下质押权期限约定不明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质押合同有无期限约定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
    二、质押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二)补充性。出质人对主债务的履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主债务不履行。若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或者主债务人已经开始履行时,质权人无权变卖、转让出质人的股份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
    (四)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
    (五)记名性。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二)质物的状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质押合同有无期限约定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质押合同的签订双方是不需要约定期限的,因为这是法律强制性实施的,当事人也不可以私自约定期限。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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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3: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