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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赔偿方式
释义
    合同诈骗是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赔偿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有欺诈条款的合同,在法律上来看,该条款是属于无效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遭受的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其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
    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①交付的房屋虽然小于约定面积,但误差在3%以内的,只有违约责任,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②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没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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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