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即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 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