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不登记有效吗 |
释义 | 股权质押不登记是没有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登记才能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但是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代表股权资格的取得。 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实现优化营商环境、消灭隐形担保的总目标,本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了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股权价值怎样评估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需要评估才能通过。股权质押的评估应当从事实上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财产价值。以股权为质权标的,质权的效力不及股东的全部权利;而且只有财产权利。换句话说,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受益权等财产权利,而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仍由质押股东行使。 三、未经工商批准就转让股权的受法律保护吗 未经工商批准就转让股权的受法律保护。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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