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必须登记,因为只有登记后,质权才能设立。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设立质权。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能办理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1.区县商务部门请示;,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3.解除股权质押申请书,内容包括质押情况、解除质押原因、解除质押对象、解除质押比例等。盖企业公章;,4.解除股权质押协议;,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签字或法人代表签字、盖公章;,6.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章程)(复印件);,7.股权质押合同(复印件);,8.股权质押批复(复印件);,9.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上述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正本件。,1.把该项目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一份(用于《公章申请表》审批时用)。,2.带同已经填写好的《公章审批表》,盖公司公章。,3.带齐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一楼办事大厅按号办理),带上自己的身份证。,4.在通知的几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局取回执即可。(不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亲自到场,共同制定代理人即可)。,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