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赔偿花费: 1、土地赔偿花费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导致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赔偿花费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赔偿花费。 3、附着物赔偿花费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赔偿花费。 4、安置补贴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导致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赔偿花费。赔偿准则: 1、各项征地偿花费的具体准则、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准许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赔偿准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贴费。原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限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赔偿管理:各项赔偿花费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置: 1、土地赔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贴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赔偿费和附着物赔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赔偿费和附着物赔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贴费的归属、使用: (1)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认可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花费。集体所有的赔偿花费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组织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