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和死刑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一、无期徒刑具体是指什么 无期徒刑具体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特点如下: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严重且无需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无期徒刑的严厉具体表现在剥夺罪犯终身人身自由;而且刑法还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无期徒刑是在监狱里执行的,对罪犯进行终身教育改造;无期徒刑并非孤立适用,一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都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反映出这种刑罚的严厉性;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如何区别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 从性质上区分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拒绝减刑、假释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假释的终身监禁必须通过假释审查,这样的审查有可能永远不通过,审查委员会的主观性较强。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不在监狱故意犯罪等抗拒监管的行为,可以在一定年限后自然变更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两高院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三、假释多长时间能办理下来 假释一个月可以办理下来。具体如下: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刑期短或者无拘留,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适用假释的罪犯必须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执行一半以上的原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已执行10刑期超过一年。因为只有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刑罚,才能体现刑罚的严肃性,使犯罪分子不再通过教育转型危害社会; 3、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学习,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确实改变了过去,改变了邪恶和善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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