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争议条款有多种解释,究竟如何适用? |
释义 |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由保险人制定,投保人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人民法院在解释争议时应优先按通常理解方式解释,无法解释时应偏向弱势一方,以实现公平。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其格式条款一般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并反复适用,投保人在签订过程中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 故在对部分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按照通常理解方式进行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条款及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读。按此方式仍无法解释的,为充分保护居于弱势的一方的权益,应对其作必要的偏向,即在对条款发生争议时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以求得实质上的公平。 拓展延伸 解析争议条款:理解、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解析争议条款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其含义和目的。首先,我们应仔细研读条款的具体措辞和上下文,以获取条款的明确含义。其次,我们应考虑不同的解释观点和解释方法,以确保我们理解条款的多个可能解释。在确定适用方式时,我们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先例和合同的整体框架。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包括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综上所述,解析争议条款需要全面考虑语言解释、法律背景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以确保条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结语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投保人在签订过程中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在对部分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优先按照通常理解方式进行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词句、条款及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读。如仍无法解释,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应采取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解析争议条款需要全面考虑语言解释、法律背景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以确保条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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