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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对方耍赖不出面处理,该怎么办?
释义
    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的应对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资格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病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及时制作,载明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请求公安机关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怎么办,按照《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应对交通事故对方耍赖不出面处理的解决策略
    面对交通事故对方耍赖不出面处理的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解决策略。首先,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反应。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保险文件等,以支持您的主张。第三,与保险公司联系,向他们报告事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和信息。第四,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以了解您的权益和法律途径。最后,如果必要,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请记住,与对方保持沟通,并尽量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但也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面对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检验、鉴定,确保事故责任的认定。其次,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争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您还可以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协助。最后,如果需要,您可以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法律援助。请保持冷静,坚守法律原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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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