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开发商有哪些责任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责任有: (一)按照约定的要求交付房屋; (二)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三)提供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房屋交接书; (四)及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一、什么是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商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持有一照五证,房屋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二、拒收房屋的合法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三、购买商品房交房有哪些风险 商品房交付的风险: 1、逾期型交房纠纷。 2、不符合交付条件型交房纠纷。 3、设计变更型纠纷交房纠纷。 4、未尽书面通知义务型交房纠纷。 5、质量问题型交房纠纷。等等。 商品房交付要注意的问题: 1、购房者在查看房屋资料时,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是可带走的; 2、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不能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3、购房者不能以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没有承担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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